索 引 号:xhxhbj/2024-01294主题分类:政务信息发布机构: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
发文日期:2024-04-16文  号:主 题 词:
名  称:行政处罚信息公开(香河鑫金源家具有限公司)
行政处罚信息公开(香河鑫金源家具有限公司)

 廊坊市生态环境局

行政处罚决定书

环罚决委(香河)〔202406001号

 

香河鑫金源家具有限公司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4MA07QD4Q94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:  宋耀宇  

地址: 香河县环保产业园区庞营村  

根据 检查发现 本机关于 2024  3  1日对你(单位)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。现已查明,你(单位)喷漆车间排气筒设置了出口采样孔,未设置处理设施前端进口采样孔,但是你单位提供2023年检测报告显示喷漆车间排气筒进口、出口均有相关的检测数据的问题,这个现象不符合检测规范。2024年3月2日,我分局执法人员进一步核实发现你单位2023年未委托相关的检测公司进行自行监测,你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。机关认为你(单位)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。有关事实《调查询问笔录》、《现场检查(勘验)笔录》、检测报告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于2024327日对你(单位)下达《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廊环罚告委(香河)〔2024〕06001号,告知你(单位)有陈述及申辩申请权。你(单位)在接到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及申辩申请,视为你(单位)放弃此权利,现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及《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》中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(大气类)序号29:1、裁量要素:对环境影响程度,判定标准:“提供关键性假信息的”取值20%;2、裁量要素:违法频次,判定标准:“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”取值5%;3、裁量要素:整改情况,判定标准:“整改并接受监督的”取值0%;4、裁量要素: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,判定标准:“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”取值0%;”的规定,决定对你(单位)作出如下行政处罚

罚款大写伍万元整。

限你(单位)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香河支行(地址:香河县新华大街87-1号),账号100242827890010001。逾期不缴纳罚款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
你(单位)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廊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

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也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,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罚没许可证编号:060000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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